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聲,1017,2008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罪,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竊盜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0013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 紙、雲林地檢署通知1 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10日彰檢良執甲97執助789 字第49137 號函送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7 日南檢瑞卯97執助1111字第84444 號函送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