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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玖叁公克,取樣供驗餘零點貳玖貳公克及分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
本件經核屬實,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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