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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告訴人 廖桂凰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97年上
聲議字第101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李 貞 瑩
法 官 蕭 雅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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