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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容器),及附表一編號㈥至等器具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含包裝容器)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htamphetamine) 、安非他命(Amphetamine)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接續自民國92年2 月間某日起,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犯意,自網路擷取相關之製程技術後,陸續購置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相關物品設備,在其位於雲林縣虎尾鎮○○街65號住處內,自行研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
甲○○先以經磨碎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黃色圓形藥錠,再以乙醇萃取該藥錠中之假麻黃藥錠,復過濾去掉賦型劑、添加劑或色料等雜質,得到液態假麻素,蒸乾假麻黃,再以紅磷、碘及礦泉法進行油浴(沙拉油)加熱反應,並產生碘化假麻黃,再轉變成甲基安非他命,取反應物過濾,以氫氧化鈉調整酸鹼值,有機溶劑萃取出自由態的甲基安非他命,加入鹽酸靜置,產生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鹽之方式,在上址製造完成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及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物,暨如附表一編號㈥至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殘渣,而達既遂。
嗣於97年6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為警於上開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及網路列印製程資料1 份,同時逮捕在前開住處之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即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認定被告甲○○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終結前就卷內所有之卷證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本件認定被告甲○○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有罪部分:㈠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情,惟辯稱:其所製造之毒品尚未完成,應屬未遂。
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過程中,曾添加另外取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催化劑,扣案證物中所檢驗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係其另外添加所致,而非自行研究、製造而成。
又伊並無專業化學知識,製造過程亦係自行摸索而來,所製造之成品未達真正完成之程度,尚無法使用云云。
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自網路上獲得之製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之步驟極其繁複,被告曾為使其所製作之安非他命順利結晶,而加入其他真正安非他命作為催化劑,故本案在被告住處內查扣之容器或試管內,究竟係被告確實業已成功完成製作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或只是被告為圖順利完成結晶,而加入作為催化劑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依罪疑唯輕法理,此部分若無法較明確釐清,似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為被告製作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尚屬未遂階段,並請依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云云。
㈡經查:⒈被告於上開時、地,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但辯稱未遂,詳後論述),並有甲○○非法製造毒品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所附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獲甲○○製毒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相關位置圖及空照圖4 張、現場勘察測繪圖2 張、現場照片122 張、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267 號搜索票、勘察採證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8 月12日刑鑑字第0970099877號鑑定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8 張、網路列印製程資料1 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3 月19日刑鑑字第0980029072號鑑定書(現場勘察報告卷第1 至60頁、第62至72頁、第82至135 頁、本院卷第84頁),及⑴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⑵如附表一編號㈥至所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及與其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⑶如附表三至五所示,被告甲○○所有,供被告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扣案可證。
上開扣案物品,經現場勘察蒐證鑑定結果以:依化學類跡證鑑定結果、成品、半成品、化學品、製造設備、製毒知識,犯嫌與現場關係等綜合研判,認該現場為製毒工廠,製毒方法為藥錠中萃取出原料假麻黃後,再配合「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且已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鹽(現場勘察報告卷第23頁反面)。
另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如附表一至四扣案物品「鑑定主要內容」欄所載,有該局97年8 月12日刑鑑字第0970099877號鑑定書及98年3 月19日刑鑑字第0980029072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憑(現場勘察報告卷第64至68頁、本院卷第84頁)。
再依本案搜索光碟所顯示,上開扣案證物均係由被告上開住處所起出,亦有上開搜索光碟附卷足稽。
因此,被告甲○○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被告甲○○固抗辯其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過程中,曾添加另外取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催化劑,扣案證物中所檢驗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係其另外添加所致,而非其自行研究、製造而成云云。
惟查:⑴被告於第1 、2 次警詢及偵訊時,均未就【添加另行購買之安非他命為催化劑,以促使其所製造之毒品結晶】乙情,提出抗辯,更陳稱其並未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至現場使用等語(警卷第5 頁),有各該筆錄附卷可查(警卷第2至10頁、偵卷第9、10頁)。
⑵又經本院勘驗97年6 月26日案發當時搜索被告上開住處之錄影光碟內容,勘驗結果為:「問:你有取得安非他命的成品過嗎? 答:…(未答)。
問:你有從其他任何人的地方取得安非他命的成品過 嗎? 答:…(未答)。
問:以前呢?現在呢?拿到這個、你這個閣樓、這 個地方,拿到你這個,我們現在站的地方,你 有沒有拿任何的安非他命進來這裡過? 答:…就、有、應該有(想了一陣子回答、點頭) 。
問:有。
有沒有還留在這現場的? 答:沒有(搖頭)。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既沒有從外面拿安非他命進 來,在現場你也沒有做出安非他命出來? 答:有做,但是…還沒有好(搖頭)。
問:有做,但還沒有好,那你是指半成品是不是? 答:就…(雙手比向前方)。
問:是可以施用的嗎?還是說可以用,但是味道很 糟糕?(被告一直搖頭) 答:不對。
問:有結晶了嗎?結晶了嗎? 答:我拿給你看。
問:好。
(其他人員:他有吸食過。
) 答:我製藥、要試、要試啦。
問:你在找什麼?(被告拿一瓶內有些許白色結晶體之透明玻璃杯給檢 方人員看)(檢方人員:這個,結晶了)(攝影鏡頭拉近,拍攝玻璃杯,玻璃杯內有吸管及白 色結晶物)」等情,有本院98年1 月6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0頁)。
查被告經檢察官就【是否有自他處取得安非他命成品】乙情訊問時,被告起初並未為任何回答,嗣經檢察官一再追問,才答稱「應該有」等語,然經檢察官再追問「是否尚有留在現場」,則答稱「沒有」等語,並未就其【曾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作為催化劑】乙情加以抗辦。
另觀諸被告經訊問其所製造之半成品是否已結晶,答稱「我拿給你看」等語,後再拿一瓶內有些許白色結晶體之透明玻璃杯提示予給檢方人員,並未為任何有關【白色結晶體可能係伊為促使結晶而另行購買安非他命加入】之辯詞。
⑶綜合上情以觀,被告於97年6 月26日遭查獲時、97年6 月26日、同年月28日警詢時及97年6 月27日偵訊時,均未為辯稱【於製作過程中曾加入安非他命為催化劑】,或【扣案證物中可能有其另行加入之安非他命】,將近半年後之本院97年12月17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時,方提出上開抗辯。
參照被告於98年1 月6 日庭呈之補充理由書,就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過程,尚能明確陳述(惟就已進行之程度避重就輕,詳後述),有上開補充理由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頁),足見被告對於製造過程相當熟稔,就是否有另行添加安非他命乙情,於遭查獲當時,既經檢察官一再追問,應無疏未回答之理。
因此,被告甲○○上開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至於被告另辯稱,製造之毒品尚未完成,應屬未遂云云。
惟查: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旨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對於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劑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予以管制,並區分其等級及品項,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施用、持有,乃至非法使人施用及引誘他人施用各級毒品之行為,分別明定處罰。
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
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
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除雜質,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
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亦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196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3 包,其外觀分別為白色晶體、褐色晶體及透明晶體,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原扣案編號50-4B ,亦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㈣之液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一編號㈥至之殘渣,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鑑定報告書2 份在卷可徵(現場勘察報告卷第64至68頁、本院卷第84頁)。
因此,不論其外觀為結晶體或液態、殘渣,上開扣案物品既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上開說明,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第二級毒品之成品。
⑶至於被告辯稱其並非完全依照網路列印資料所載之方式製造毒品,故尚無法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云云。
惟查:①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問:你有無製造出安非他 命成品?)有製造出結晶顆粒,但是否是安非他命 我就不知道了。」
「(問:你製造出安非他命結晶 顆粒後你本身有無先嘗試或叫他人幫你嘗試?)我 本身自己嘗試而已,沒有叫其他人幫我嘗試。」
「 (問:你所製造出成品安非他命目前在何處?)我 目前還沒有製造出安非他命,只有一些結晶的東西 ,目前已被警方查扣。」
「(問:你一共製造出多 少安非他命成品?或是結晶品?)目前在研究當中 ,都只有一些結晶品,已消耗完了。」
「(問:警 方在燒杯內取出之結晶物品疑似安非他命是否就是 你所製造出來的?)是。」
等語(警卷第5 、9 頁 )。
另被告於遭查獲時,亦於經檢察官訊問其所製 造之半成品是否已結晶時,答稱「我拿給你看」等 語,後再拿一瓶內有些許白色結晶體之透明玻璃杯 提示予檢方人員,亦有上開勘驗筆錄可查(本院卷 第60頁反面)。
因此,被告就其所製造之毒品業已 結晶乙情,自難諉為不知。
②被告就其製造毒品之過程,於警詢詳細供稱:「我 先從網路尋找有關製造安非他命的資料,然後買感 冒藥磨成粉加入酒精浸泡,再利用真空馬達加過濾 器將浸泡過的麻黃素與酒精分離,再將過濾後的酒 精放入鐵盤加熱烘乾,之後將烘乾後的麻黃素加入 碘酊、紅磷、鋁放入三瓶頸燒瓶內等待反應,如果 我覺得沒有反應,我就加入少許的水並放入大鐵鍋 內,鍋內必須加入沙拉油【加熱】反應,如果發現 瓶內太乾,我就再加入一點礦泉水,然後一直加熱 到我覺得可以了就拿出來【過濾】試看有沒有油出 來,但先要加入【氫氧化鈉】才能知道有沒有油, 如果有油,我就將油撈起,加入【甲苯】再取出甲 苯,然後加入水滴入【鹽酸】調整PH至7 ,然後烘 乾結晶。」
「(問:你加入氫氧化鈉撈起來的油是 何物?)據大陸網站上所寫的是液態安非他命。」
等語(警卷第9 頁)。
嗣於本院審理中提出補充理 由書,自陳其研究安非他命之過程為:「1 、將感 冒藥磨碎、溶解於酒精中過濾後,將過濾液煮乾取 得結晶。
2 、將結晶物用水溶解再過濾後煮乾取得 2 次結晶。
3 、曾嘗試過以1:1:0.7~1.5 之比例, 將結晶物、紅磷、碘或碘酒加以混合,反應約30 ~60 分後即不再反應,而成褐色泥狀。
4 、將泥狀 物加水1~4 倍,混合成液態後,(因被告取得友人 吸食安非他命所用之過濾水,故被告亦曾使用過該 過濾水做為混合之用,是否因此檢出安非他命之成 分,不得而知),加熱至沸騰約2 小時(即為被查 扣第4 次實驗之紅色之液體證物26-4號)。
…6 、 被告第一次實驗中,因當時的資料非常不足的情況 下,使用意想天開不正確的方法實驗,(資料中所 載大陸不完整不正確之方法已查扣)加入【氫氧化 鈉】後浮起的油狀物即是液態安非他命,但因無法 結晶,而分多項的小實驗並未成功…」等情,有該 補充理由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4、65頁)。
足見 被告確實已加入【氫氧化鈉】,並產生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滷水。
被告辯稱其僅進行至第4 步驟 云云(本院卷第62頁反面),顯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③本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依現場 相關證物、資料等綜合判斷,認本案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之方法可區○○○ ○段,第1 階段為「萃取原 料階段」,第2 階段為「紅磷法之碘化階段」,及 第3 階段為「紅磷法之純化階段」(各階段之製造 方法,為避免裁判公開而衍生之不法情事,詳參現 場勘察報告卷第24頁所載)。
而依被告上開所述, 其於加入紅磷等物後,尚有經過加熱、過濾、加入 氫氧化鈉、甲苯及鹽酸之程序,已然符合上開現場 勘察報告所稱之第3 階段「紅磷法之純化階段」, 已可產生甲基安非他命。
再依現場查獲網路下載資 料,其內容詳細解說步驟,且由這些網路下載資料 記載之反應方法及步驟,均可達到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
另依被告甲○○現場解說製造步驟,雖尚有細 微步驟待釐清之外,陳述大致均可達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證明被告確實於現場具備使用現場器具之能 力。
而經就「成品(結晶)、半成品(液體)、化 學品及設備(①藥錠中萃取原料、②第1 步驟<碘 化>、③第2 步驟<純化>)、製毒知識及犯嫌與 現場關係」各項目加以研判,結果均符合,亦經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判定無誤(詳見現場勘察報 告卷第23頁反面、第24頁反面)。
因此,被告辯稱 其並非完全依照網路列印資料製造毒品,故尚無法 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⑷本件被告甲○○既已製造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物、含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及殘渣,製造行為已達既遂程度。
被告雖一再辯稱,其所製造之毒品純度甚低,尚無法使用,可見其製造並未成功云云。
惟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
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除雜質,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業如上述。
依被告上開辯詞,可知其主觀上認為所製造之毒品,必須達【純化結晶程度且有市場價值】,方屬製造成功。
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僅係其主觀上對製造毒品「既遂」、「未遂」觀念之誤解,並不影響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既遂之認定,附此敘明。
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堪以認定,檢察官聲請傳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人員,及被告聲請函詢依其製造過程是否可製造第二級毒品完成,因扣案結晶體確屬甲基安非他命,扣案液體及殘渣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且被告製造過程確已產生第二級毒品,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自均無調查之必要。
㈢論罪科刑:⒈按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2 級毒品罪。
被告於96年2 月間起至97年6月26日止,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流程,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
被告製造毒品後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
被告持有專供製造毒品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品,目的既在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其持有專供製造毒品器具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罪(被告因製造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係充作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原料,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過程中之部分行為,不能另論被告係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應予敘明)。
又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後深具悔意,於本件遭查獲時起即知所悔悟,坦承大部分犯行,本件製成之毒品純度不高,被告並未實際販賣,亦未因此獲利,所製成之毒品未達市場流通價值,與真正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藉以牟利之專家比較,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然本罪法定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衡酌其情節,不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本院認為如此部分犯罪處以法定最輕刑,仍屬過重,為給予被告有自新改過之機會,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為保障國民健康禁絕毒品之政策,竟圖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戕害他人身心,惟念其為國中畢業,尚有2 名小孩,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且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僅就製造毒品是否既遂乙情加以爭執,尚免於司法資源嚴重耗損,及其所製造之毒品尚未流通市面,對於社會治安與國民健康之危害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沒收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及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含難以析離毒品之包裝容器),均為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㈥至所示之物品,經檢驗結果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殘留,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其中編號、之吸食器,係被告用以測試製造之毒品是否可施用及其成效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9 、10頁>,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相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一併沒收銷燬之。
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含有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且無法析離,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原料、器械、藥劑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10 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均已扣案,自無不能沒收之情事,毋庸再為追徵其價額之宣告。
⒌至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海洛因殘渣袋2 個,經檢定後雖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品,均未檢出任何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足認如附表六所示之海洛因殘渣袋2 個應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二、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持有之,嗣經警於97年6 月26日前往其位於雲林縣虎尾鎮○○街65號住處搜索查獲,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本案所扣得之海洛因殘渣袋2 個非伊所有,其不知上開海洛因殘渣袋2 個從何而來等語。
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上開海洛因殘渣袋2 個,已無法再稀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2 個,是否能認為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而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並非全然無疑。
又由於被告先前並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習性,且被告為警查獲時之尿液,亦無呈有嗎啡陽性反應之情形。
再者,被告在製作安非他命過程,根本無須加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作為催化劑之情形,所以本案實無法僅因在被告住處查獲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2個,即遽以推斷該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2 個必係被告所有,且必係被告先前裝海洛因使用等語。
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僅以被告警詢時之自白及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海洛因殘渣袋2 個為證。
經查:⒈被告於97年6 月27日、同年月28日警詢中,雖均供稱扣案之證物為其所有云云。
惟依筆錄記載內容觀之,員警係以概括之方式,詢問被告扣案證物為何人所有,並未分別一一提示,且所詢問之扣案證物中,亦未特別提及其中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 個。
另於97年6 月27日偵訊中,檢察官亦僅就【於被告住處查獲疑似安非他命製造器具材料是否為被告所有】乙情,加以訊問,並未特別提及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 個。
又依上開警詢、偵訊筆錄所載,員警及檢察官均係針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加以調查,就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均無任何著墨,此有上開警詢、偵訊筆錄附卷可按(警卷第3 、8 、9 頁、偵卷第9 頁)。
因此,尚難僅以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稱扣案物品均為其所有,遽認其持有第一級毒品。
⒉又本件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品,均未檢出任何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足認如附表六所示之海洛因殘渣袋2 個應與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業如前述。
另被告並無任何施用、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因此被告並無持有上開海洛因殘渣袋之動機。
況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 個,依其照片(相片編號99)所示,並無明顯之結晶體(現場勘察報告卷第54頁反面上方照片),且係經以有機溶劑(甲醇)合併洗滌,取其洗滌液合併鑑定,而非直接取結晶體鑑定,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8 月12日刑鑑字第0970099877號鑑定書可按(現場勘察報告卷第68頁),可見其所含殘渣甚少,客觀上,難就外部一望即知所含成分。
參以本件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遭查獲時,現場所留存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原料、器具、藥劑、溶劑等物數量眾多,上開海洛因殘渣袋2 個置於前開眾多物品之中,自難遽認被告確實知悉其住處有上開海洛因殘渣袋2 個,並持有之。
故被告甲○○前開所辯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 個非其所有乙情,並無法排除其可能性,仍有合理懷疑存在。
㈣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上開部分有罪之心證,依前揭條文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上訴期屆滿後20日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號│原扣案│扣案物│數量│鑑定主要內容 │照片│
│ │編號 │品名稱│ │ │編號│
├──┼───┼───┼──┼────────────────────┼──┤
│ ㈠ │編號17│液態麻│1 瓶│⒈驗前毛重4389.42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52 │78 │
│ │ │黃 │ │ 9.59公克)。 │ │
│ │ │ │ │⒉取6.24公克鑑定用罄,餘2853.59 公克。 │ │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㈡ │編號 │試管 │3 支│⒈內含褐色沉澱之黃色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80 │
│ │19-1、│ │ │ ,隨機選其中編號19-1鑑定。 │ │
│ │19-3、│ │ │⒉驗前總毛重190.95公克(包裝玻璃管總重約│ │
│ │19-5 │ │ │ 94.08 公克)。 │ │
│ │ │ │ │⒊編號19-1,淨重49.16 公克,取11.50 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餘37.66 公克。 │ │
│ │ │ │ │⒋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編號 │試管 │1 支│⒈含淡黃色液體。 │ │
│ │19-4 │ │ │⒉驗前毛重29.18 公克(包裝玻璃管重26.70 │ │
│ │ │ │ │ 公克)。取2.17公克鑑定用罄,餘0.31公克│ │
│ │ │ │ │ 。 │ │
│ │ │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編號 │試管 │1 支│⒈含淡黃色液體。 │ │
│ │19-6 │ │ │⒉驗前毛重30.61 公克(包裝玻璃管重13.17 │ │
│ │ │ │ │ 公克)。取3.42公克鑑定用罄,餘14.02 公│ │
│ │ │ │ │ 克。 │ │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㈢ │編號 │玻璃杯│1 個│⒈含黃褐色液體。 │81 │
│ │20-1 │ │ │⒉驗前毛重450.77公克(包裝玻璃杯重446.52│ │
│ │ │ │ │ 公克)。取4.15公克鑑定用罄,餘0.10公克│ │
│ │ │ │ │ 。 │ │
│ │ │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編號 │ │1 個│⒈含黃褐色液體。 │ │
│ │20-2 │ │ │⒉驗前毛重224.31公克(包裝玻璃杯重126.43│ │
│ │ │ │ │ 公克)。取5.53公克鑑定用罄,餘92.35 公│ │
│ │ │ │ │ 克。 │ │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編號 │ │1 個│⒈含褐色液體。 │ │
│ │20-3 │ │ │⒉驗前毛重410.14公克(包裝玻璃瓶杯重398.│ │
│ │ │ │ │ 67公克)。取5.32公克鑑定用罄,餘6.15公│ │
│ │ │ │ │ 克。 │ │
│ │ │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㈣ │編號 │不明液│1 瓶│⒈為黃褐色液體。 │87 │
│ │26-3 │體 │ │⒉驗前毛重290.3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39.52│ │
│ │ │ │ │ 公克)。淨重50.78 公克,取5.90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44.88 公克。 │ │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編號 │ │1 瓶│⒈為紅褐色液體。 │ │
│ │26-4 │ │ │⒉驗前毛重506.4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471.94│ │
│ │ │ │ │ 公克)。淨重34.46 公克,取4.53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29.93 公克。 │ │
│ │ │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⒋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1.03公克。 │ │
├──┼───┼───┼──┼────────────────────┼──┤
│ ㈤ │編號 │疑似安│1 包│⒈為白色晶體。 │101 │
│ │50-1 │非他命│ │⒉驗前毛重1.8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68公克│ │
│ │ │ │ │ )。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1.02公克。 │ │
│ │ │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 │ │
│ ├─┬─┤ ├──┼────────────────────┤ │
│ │編│ │ │1 包│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 │ │
│ │號│B │ │ │⒉驗前毛重0.7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31公克│ │
│ │50│ │ │ │ )。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37公克。 │ │
│ │-4│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四│ │
│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C │ │1 包│⒈經檢視為透明晶體。 │ │
│ │ │ │ │ │⒉驗前毛重1.6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96公克│ │
│ │ │ │ │ │ )。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67公克。 │ │
│ │ │ │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㈥ │編號 │過濾瓶│1 瓶│⒈含微量褐色殘渣。 │63~│
│ │4-5 │ │ │⒉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65 │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㈦ │編號 │蒸餾後│1 個│⒈白色殘渣袋1個。 │68、│
│ │8-7 │半成品│ │⒉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69 │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級毒品:毒│ │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㈧ │編號13│反應器│1 組│⒈內含紅褐色殘留物質。 │70 │
│ │ │ │ │⒉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㈨ │編號 │試管 │1 支│⒈含褐色殘渣。 │80 │
│ │19-2 │ │ │⒉以有機溶劑洗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四級毒品:│ │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 │
│ │編號 │試管 │1 支│⒈含褐色殘渣。 │ │
│ │19-8 │ │ │⒉以有機溶劑洗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成分。 │ │
├──┼───┼───┼──┼────────────────────┼──┤
│ ㈩ │編號 │漏斗 │1 個│⒈含黃褐色殘渣。 │82 │
│ │21-1 │ │ │⒉以有機溶劑洗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編號 │壞掉反│1 組│⒈為含玻璃碎片之透明塑膠盒,內殘留深褐色│96 │
│ │34-1 │應器 │ │ 殘渣,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 │
│ │ │ │ │ 鑑定。 │ │
│ │ │ │ │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編號 │ │ │⒈為含黃色殘渣之玻璃管,以有機溶劑(甲醇│ │
│ │34-2 │ │ │ )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 │⒉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編號38│吸食器│1 組│含白色塑膠瓶之吸食器,以有機溶劑(甲醇)│106 │
│ │ │ │ │洗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 │
├──┼───┼───┼──┼────────────────────┼──┤
│ │編號51│吸食器│1 組│含白色塑膠瓶之吸食器,以有機溶劑(甲醇)│106 │
│ │ │ │ │洗滌,取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 │
└──┴───┴───┴──┴────────────────────┴──┘
附表二 檢驗出第四級毒品部分:
┌──┬───┬───┬──┬────────────────────┬──┐
│編號│原扣案│扣案物│數量│鑑定主要內容 │照片│
│ │編號 │品名稱│ │ │編號│
│ │ │ │ │ │ │
├──┼───┼───┼──┼────────────────────┼──┤
│ ㈠ │編號1 │感冒藥│1 包│均為黃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59、│
│ │ │(製毒│ │取1顆磨混鑑定。總淨重58.25公克,取0.20公│60 │
│ │ │原料)│ │克鑑定用罄,總餘58.05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9% ,│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89 公克。 │ │
├──┼───┼───┼──┼────────────────────┼──┤
│ ㈡ │編號 │液體黃│1 瓶│⒈為黃色液體。 │62 │
│ │3-1 │粉 │ │⒉驗前毛重421.91公克(包裝塑膠桶重336.41│ │
│ │ │ │ │ 公克)。取9.97公克鑑定用罄,餘75.53 公│ │
│ │ │ │ │ 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⒋純度約16% ,驗前純質淨重約13.68公克。 │ │
│ ├───┤ ├──┼────────────────────┤ │
│ │編號 │ │1 瓶│⒈為含液體之黃色粉末。 │ │
│ │3-2 │ │ │⒉驗前毛重2453.4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463.5│ │
│ │ │ │ │ 2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989.68│ │
│ │ │ │ │ 公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⒋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9.89公克。 │ │
│ ├───┤ ├──┼────────────────────┤ │
│ │編號 │ │1 瓶│⒈經檢視為黃色粉末。 │ │
│ │3-3 │ │ │⒉驗前毛重426.0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373.12│ │
│ │ │ │ │ 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52.75 公│ │
│ │ │ │ │ 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⒋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4.75公克。 │ │
│ ├───┤ ├──┼────────────────────┤ │
│ │編號 │ │1 瓶│⒈經檢視為黃色粉末殘渣。 │ │
│ │3-1~ │ │ │⒉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3-3以 │ │ │ 成分。 │ │
│ │外【編│ │ │ │ │
│ │號A】 │ │ │ │ │
├──┼───┼───┼──┼────────────────────┼──┤
│ ㈢ │編號 │過濾瓶│1 瓶│⒈為黃色液體。 │65 │
│ │4-4 │ │ │⒉驗前毛重1226.03 公克(包裝玻璃瓶重654.│ │
│ │ │ │ │ 20公克)。取6.38公克鑑定用罄,餘565.45│ │
│ │ │ │ │ 公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⒋純度約21% ,驗前純質淨重約120.08公克。│ │
├──┼───┼───┼──┼────────────────────┼──┤
│ ㈣ │編號 │攪拌棒│1 支│⒈為透明玻璃棒1 支,含黃色殘渣。以有機溶│66、│
│ │6-1 │ │ │ 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67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編號 │盤子 │1 個│⒈為銀色金屬盤1 個,含黃色殘渣。以有機溶│ │
│ │6-2 │ │ │ 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 │編號 │ │1 個│⒈為紅色烤漆之金屬盤1 個,含黃色殘渣。以│ │
│ │6-3 │ │ │ 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㈤ │編號 │蒸餾後│1 件│⒈為黃色黏稠狀物質。 │68、│
│ │8-1 │半成品│ │⒉驗前毛重182.63公克(包裝塑膠盒重20.61 │69 │
│ │ │ │ │ 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61.77公│ │
│ │ │ │ │ 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⒋測得假麻黃純度約81% ,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 131.23公克。 │ │
│ ├───┼───┼──┼────────────────────┤ │
│ │編號 │蒸餾後│1 件│⒈為黃色黏稠狀物質。 │ │
│ │8-2 │半成品│ │⒉因黏稠於包裝塑膠袋無法有效秤重,取黃色│ │
│ │ │ │ │ 黏稠物質鑑定。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編號 │蒸餾後│1 件│⒈為黃色塊狀物質。 │ │
│ │8-3 │半成品│ │⒉驗前毛重2.0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31公克│ │
│ │ │ │ │ )。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0.65公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編號 │蒸餾後│1 件│⒈為褐色塊狀物質。 │ │
│ │8-4 │半成品│ │⒉驗前毛重6.0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84公克│ │
│ │ │ │ │ )。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4.15公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編號 │蒸餾後│1 件│⒈為白褐色晶體。 │ │
│ │8-5 │半成品│ │⒉驗前毛重4.21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53公克│ │
│ │ │ │ │ )。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3.59公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編號 │蒸餾後│1 件│⒈為黃色塊狀粉末。 │ │
│ │8-6 │半成品│ │⒉驗前毛重48.74 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96公│ │
│ │ │ │ │ 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5.71 公克│ │
│ │ │ │ │ 。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⒋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4.12公克。 │ │
│ ├───┼───┼──┼────────────────────┤ │
│ │編號 │蒸餾後│1 件│⒈為白色粉末。 │ │
│ │8-8 │半成品│ │⒉驗前毛重1.9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64公克│ │
│ │ │ │ │ )。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1.27公克。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㈥ │編號 │試管 │1 支│⒈含黃色殘渣,以有機溶劑洗滌,取洗滌液鑑│80 │
│ │19-7 │ │ │ 定。 │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 │
│ │ │ │ │ 分。 │ │
├──┼───┼───┼──┼────────────────────┼──┤
│ ㈦ │編號 │漏斗 │1 個│⒈含黃粉末殘渣。以有機溶劑洗滌,取洗滌液│82 │
│ │21-2 │ │ │ 鑑定。 │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㈧ │編號22│使用過│1 盒│⒈白色塑膠盒內濾紙有黃色粉末殘渣,取黃色│83 │
│ │ │濾紙盒│ │ 粉末殘渣鑑定。 │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㈨ │編號 │結晶體│1 盒│⒈含褐色塊狀物質。 │72、│
│ │23-1 │ │ │⒉驗前毛重76.38公克(包裝塑膠盒重21.52公│84、│
│ │ │ │ │ 克)。取0.37公克鑑定用罄,餘54.49 公克│113 │
│ │ │ │ │ 。 │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 │編號 │ │1 盒│⒈含黃色殘留物質,以有機溶劑洗滌,取洗滌│ │
│ │23-3 │ │ │ 液鑑定。 │ │
│ │(起訴│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書附表│ │ │ 。 │ │
│ │誤寫為│ │ │ │ │
│ │23-2)│ │ │ │ │
├──┼───┼───┼──┼────────────────────┼──┤
│ ㈩ │編號24│酒精 │1 瓶│⒈含黃色粉末殘渣,取黃色粉末殘渣鑑定。 │85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編號42│塑膠空│1 瓶│⒈瓶內海棉墊沾有黃色物質,以有機溶劑(甲│98 │
│ │ │瓶 │ │ 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編號 │疑似安│1 瓶│⒈瓶內含白色晶體殘渣,以有機溶劑(甲醇)│103 │
│ │50-2 │非他命│ │ 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 │⒉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 │編號 │ │1 包│⒈為褐色晶體殘渣。 │104 │
│ │50-3 │ │ │⒉驗前毛重0.86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50公克│、 │
│ │ │ │ │ )。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0.24公克。 │105 │
│ │ │ │ │⒊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附表三未檢驗出第一級、第二級、第四級毒品之供製造所用物品部分:
┌──┬─────┬──────┬──┬─────────────┬────┐
│編號│原扣案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主要內容 │照片編號│
├──┼─────┼──────┼──┼─────────────┼────┤
│ ㈠ │編號4-1 │過濾瓶 │1 瓶│為透明液體。未檢出二級毒品│63~65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 │
│ │編號4-2 │ │1 瓶│為褐色物質。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 │
│ │編號4-3 │ │1 瓶│為透明液體。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㈡ │編號25 │丙酮 │1 瓶│為透明液體。未檢出二級毒品│86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㈢ │編號26-1、│不明液體 │1 瓶│為深褐色液體,未檢出二級毒│87 │ │
│ │26-2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 │ │。 │ │
│ ├─────┤ ├──┼─────────────┼────┤
│ │編號26-5 │ │1 瓶│為米白色液體,未檢出二級毒│88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 │ │。 │ │
└──┴─────┴──────┴──┴─────────────┴────┘
附表四 其他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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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扣案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主要內容 │照片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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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編號11 │碘 │1 盒│內含銀黑色顆粒狀物質,檢出│40、41 │
│ │ │ │ │碘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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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編號12 │紅磷 │1 瓶│內含紅褐色粉末,檢出磷成分│44、73 │
│ │ │(2 瓶其中1 │ │。 │ │
│ │ │瓶送請鑑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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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編號16 │氫氧化鈉 │1 瓶│內含白色塊狀物質,檢出氫氧│77 │
│ │ │ │ │化鈉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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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編號18 │甲苯 │1 瓶│內含透明液體,檢出甲苯成分│7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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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編號23-2 │結晶體 │1 盒│含紅褐色塊狀物質,檢出磷成│72、84、│
│ │ │ │ │分。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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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編號28 │鹽酸 │2 瓶│內含透明液體略有冒煙,檢出│90 │
│ │ │ │ │鹽酸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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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編號29 │瀉鹽 │1 瓶│內含白色透明顆粒,檢出硫酸│91 │
│ │ │ │ │鎂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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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編號31 │活性碳 │1 瓶│內有黑色粉末,檢出碳成分。│50、9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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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其他供製造所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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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扣案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照片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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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編號2 │研磨機 │1 組│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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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編號5 │電磁爐 │1 臺│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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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編號6-1 ~6-3 以外│盤子 │1 個│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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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編號7 │電風扇 │1 臺│67 │
├──┼─────────┼──────┼──┼────┤
│ ㈤ │編號9 │硫化鈉 │1 瓶│無照片 │
├──┼─────────┼──────┼──┼────┤
│ ㈥ │編號10 │錫箔紙 │1 捲│71 │
├──┼─────────┼──────┼──┼────┤
│ ㈦ │編號12 │紅磷 │1 瓶│4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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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編號14 │白鐵鍋 │1 個│74 │
├──┼─────────┼──────┼──┼────┤
│ ㈨ │編號15 │沙拉油 │2 桶│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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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 │編號20-1~20-3以外│玻璃杯 │27個│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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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1-1、21-2以外│漏斗 │7 個│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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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4 │酒精 │1 瓶│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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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5 │丙酮 │3 瓶│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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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7 │礦泉水 │1 瓶│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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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0 │酒石酸 │1 瓶│4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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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2 │不明粉末 │1 瓶│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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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3 │小型藥水 │7 瓶│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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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5 │針筒 │18支│97 │
├──┼─────────┼──────┼──┼────┤
│ │編號36 │PH檢測器 │2 支│108 │
├──┼─────────┼──────┼──┼────┤
│ │編號37 │電子秤 │2 臺│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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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9 │噴槍 │1 支│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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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0 │鐵鏟 │1 支│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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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1 │調料工具 │5 支│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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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2 │塑膠空瓶 │2 瓶│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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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3 │過濾紙 │2 盒│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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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4 │分裝袋 │1 包│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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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6 │加熱爐 │1 個│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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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7 │加熱器 │1 臺│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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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8 │試紙 │1 盒│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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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9 │試劑 │7 瓶│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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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52 │計時器 │1 臺│無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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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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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扣案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主要內容 │照片編號│
│ │ │品名稱│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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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編號45 │殘渣袋│2 個│⒈含白色晶體之殘渣袋2 個。均以有│99 │
│ │ │ │ │ 機溶劑(甲醇)合併洗滌,取其洗│ │
│ │ │ │ │ 滌液合併鑑定。 │ │
│ │ │ │ │⒉檢出微量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其不純│ │
│ │ │ │ │ 物六乙醯嗎啡、乙醯可待因(亦檢│ │
│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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