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1348,20090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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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3 月,及自98年2 月27日、同年4 月27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

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6 月26日期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前於97年11月27日經本院諭知執行羈押3 月後,於本院法警解送拘留室途中脫逃未遂,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1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該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6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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