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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7 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7日以97年度訴字第27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被告於98年4 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5 月1 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
被告於同年5 月14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同年6 月3 日)內,並未依法補提理由書,本院於同年6 月9 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理由書之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15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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