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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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