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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妻 乙○○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林俊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犯罪情節等情狀,應准予提出新臺幣7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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