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951,20081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10月8 日由其父蔡老備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遲至同年10月3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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