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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弄14號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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