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581,2009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184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後並已移送執行;

嗣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於96年8 月28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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