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重訴,1,200906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於民國98年1 月19日執行羈押,至98年4 月1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6 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6 月19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善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