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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15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定 國
法 官 許 佩 如
法 官 楊 昱 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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