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交附民,2,2009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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