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簡上附民,6,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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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簡上字第35號,原審案號:97年度港簡字第31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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