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0,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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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970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本件又為2件竊盜犯行,因此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是被告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而予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母親年邁已近90歲,其妻為越南籍無謀生能力,且在我國無親無友,兒子年僅3 歲,家庭生活僅依靠被告1 人。

為此,請求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被告因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予以羈押,已於前述,而被告個人家庭事務之處理,是每位羈押中被告都可能面對之問題,且上開事由並不足以擔保被告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綜上,本院認為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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