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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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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罪日期 │97年1 月29日至同年2 月4 日│97年11月16日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109號│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5839號│
│年度案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97年度簡字第114 號(聲請書│
│ │ │ │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956 號)│
│事實├──┼─────────────┼─────────────┤
│審 │判決│97年11月11日 │97年11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
│ │日期│ │97年11月25日)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雲林地方法院 │
│ │ │書誤載為最高法院) │ │
│確定├──┼─────────────┼─────────────┤
│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7號 │97年度簡字第114 號(聲請書│
│ │ │ │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956 號)│
│ ├──┼─────────────┼─────────────┤
│ │確定│98年1月15日 │97年12月22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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