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286,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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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3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竊盜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67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678號執行卷宗,受刑人業經合法傳拘未到,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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