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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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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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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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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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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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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97年6 月2 日 │97年9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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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6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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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919 號 │98年度易字第3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11月27日 │98年1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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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919 號 │98年度易字第3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7日 │98年2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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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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