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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3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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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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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 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 │
│ 罪名 │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 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 │
│ │他人之工作之規定 │之工作之規定 │ 法為他人之工作之規 │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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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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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6年9月26日起至96 年│96年10月26日起至96年11│96年11月17日起至97年│
│ │11月1 日止 │月1 日止 │2月2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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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6329號 │6329號 │10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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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 案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96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96號 │97年度訴字第335號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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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7年7月8日 │97年7月8日 │97年10月1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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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 案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96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96號 │97年度訴字第35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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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7年7月8日 │97年7月8日 │97年11月10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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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53號 │53號 │3676號(已易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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