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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及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4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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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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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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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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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罪日期 │ 97.8.16 │ 97.8.16 │ 97.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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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4259號 │字第1358號 │字第16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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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 │ │
│ ├──┼────────┼─────────┼─────────┤
│最後│ │ │ │ │
│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838 │ 97年度六簡字第386│97年度易字第999號 │
│審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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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97.11.14 │ 97.10.20 │ 97.12.30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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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 │ │ │
│ ├──┼────────┼─────────┼─────────┤
│確定│案號│ 97年度易字第838│ 97年度六簡字第386│ 97年度易字第999號│
│判決│ │ 號 │ 號 │ │
│ ├──┼────────┼─────────┼─────────┤
│ │判決│ │ │ │
│ │確定│ 97.12.11 │ 97.12.15 │ 98.01.2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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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雲林地檢97年度 │ 雲林地檢98年度 │ 雲林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3678號 │ 執字第177號 │ 執字第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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