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377,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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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貳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5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22公克(空包裝總重1.29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97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5460 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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