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185 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為聲請停止羈押禁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又本院於97年12月10日訊問後,認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7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復於97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部分,而未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嗣於98年2 月26日起訴繫屬於本院審理中。
三、按羈押中之被告另案入監執行徒刑,既非以具保等處分替代羈押之執行,性質上不符合停止羈押之原因。
然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均在保全被告,羈押中之被告另案送監執行時,被告人身自由仍受拘束,被告即無保全之必要,因之,應認上開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隨被告入監執行而消滅。
惟被告在監執行中,仍可對外通信、接見,故被告入監執行他案,並非當然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故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者,尚難認為因另案執行徒刑而使羈押原因消滅。
查本件被告甲○○於偵查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被告甲○○雖入監執行他案,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檢察官亦未聲請本院撤銷羈押,故偵查中被告於入監執行他案時仍受禁止接見通信之拘束。
四、又按羈押分為偵查中之羈押及審判中之羈押,二者係不同之羈押程序,審判中之羈押並非偵查中羈押之延長,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第108條之規定自明。
是偵查中羈押被告之案件經起訴後,如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時,仍需依法訊問被告,並為羈押之裁定或處分。
查本股受理上開案件,並未對被告為羈押之裁定或處分,亦未裁定將被告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於偵查中所受禁止接見通信之拘束,於本案起訴時已失其效力,因此,被告現未因本案而受禁止接見通信之拘束,其聲請解除禁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