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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5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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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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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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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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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年4 月29日 │97年4 月29日採尿前4 │97年9 月30日 │
│ │ │天晚上7、8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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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97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度案號 │第703 、1174號 │第703 、1174號 │第16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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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7年度訴字第653 號 │97年度訴字第653 號 │97年度訴字1401號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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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1日 │98年1 月7 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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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7年度訴字第653 號 │97年度訴字第653 號 │97年度訴字第140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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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7年12 月3 日 │97年12月3 日 │98年2 月5 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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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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