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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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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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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
│ │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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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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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5、6月間某日 │96年8 月1 日上午6 時27、29│
│ │ │、3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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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5821號 │96年度偵字第5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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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11號 │97年度訴字第211號 │
│ ├───┼─────────────┼─────────────┤
│ │日 期│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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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11號 │97年度訴字第211號 │
│ ├───┼─────────────┼─────────────┤
│ │日 期│97年12月8 日 │97年12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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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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