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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625號、98年度執字第3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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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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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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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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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4 月8 日 │96年12月2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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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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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860號 │97年度偵字第79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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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29號 │97年度六簡字第19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8月14日 │97年8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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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29號 │97年度六簡字第19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8 月31日 │98年1 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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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2625號 │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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