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聲,585,200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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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上開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5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

再因犯偽造文書、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嗣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於96年9 月1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49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

上開所有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286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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