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8,附民,25,2009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甲○○
12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