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0,司促,8683,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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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徐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1,664 元,及自民國100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38% 加年利率8.04% (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9.4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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