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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黃坤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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