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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曾紫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曾再賢(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口湖鄉○○村○○鄰○○路22號)於100 年02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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