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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陳添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土水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事聲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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