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章碧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 年度勞簡上字第1 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再審原告僅繳納伍仟壹佰捌拾元,尚不足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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