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1,司促,10087,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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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朱錫欽


債 務 人 蔡梓因即蔡姿盈


蔡尚言
11號

羅美華即羅阿華

1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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