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1,司促,10090,2012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廖純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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