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家訴,28,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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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蔡金蓮
廖珠妙
廖珠英

廖珠玲
廖珠瑩

廖芝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裕宏、廖振祥等人間因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不服民國104 年8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1,32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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