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訴,508,2015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禹慈
吳啓玄律師
複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劉全盛
劉孋姿
上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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