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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楊金坤
歐陽豐懋
被 告 吳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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