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訴,528,20151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黃伍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友烽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28 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