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重勞訴,4,2015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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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萬元(計算式:32,000×12×10=3,84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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