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重訴,16,2015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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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豐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順宗、廖秀菊、廖裕雄、陳小燕、陳美華、周春菊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87,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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