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3,重訴,75,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威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7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7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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