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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巫健彬
特別代理人 張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保險字第4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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