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再,4,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林璟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
請求給付追償電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2號有關再審原告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玖仟零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