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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許延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進丁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6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876 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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