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3092,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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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債 務 人 熊金花
沈安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201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水源、熊金花、沈安綨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沈水源業已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沈水源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此部分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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