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3514,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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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黃婉婷
呂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呂佳蓁、黃│民國104年5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65843 │婉婷 │7日 │ │ ││ │元 │ │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呂佳蓁、黃│民國104年5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65843 │婉婷 │7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上限。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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