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516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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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嘉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林嘉津 │自民國一百零│至民國一百零│年息百分之二十││ │13615 │ │四年二月二十│四年八月三十│ ││ │元 │ │六日起 │一日止 │ ││ │ │ ├──────┼──────┼───────┤│ │ │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四年九月一日│ │ ││ │ │ │起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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