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523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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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蘇位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春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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