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5260,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劉政宏
陳碧雪

一、債務人劉政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9,932 元,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政宏應向債權人給付559,956 元,及自104 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陳碧雪負清償責任。

三、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放款帳卡明細單,債務人已於104 年7 月24日補繳部分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本金餘額分別剩餘①879,932 元、②559,956 元,是債權人請求逾本金①879,932 元、②559,956 元及逾104 年7 月25日之利息、違約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